秦晖PK温铁军
中国的农地制度,自明清以来直到20世纪40年代,基本上呈现出以自耕农经营土地为主,以地主占有、佃农经营为辅的私有形态。皇权专制下的“普天之下,莫为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原始共产主义公有制,从来都没有真正落实到草根民间的每家每户。1949年,号召农民“打土豪,分田地”的党,通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暴力革命夺取政权,随即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土地改革,在短短三年时间里变土地的地主所有制为“耕者有其田”的农户所有制,初步实现了地权平分的私有私营。1952年后,全国开展农业互助和初级合作化运动,逐步将农民的私有土地改变为集体合作组织所有。1958年强制推行的“化私为公”的人民公社化共产运动,直接导致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也就是土地由政府当局或“集体”公有或“国家”公有的集体奴役制度。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从此陷入彻底奴化的制度陷阱与政治骗局之中。
章立凡先生以为,中国大陆迄今为止的执政党都不是现代意义的宪政党,而是中国传统的革命党加黑社会的半公开半秘密的帮派会党。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就是一名极力维护集体奴役制度的御用学者。2007年第9期《社会科学论坛》刊登的秦晖先生的长篇论文《农民地权六论》,是中国大陆学者研究地权问题的最高成果之一种。这篇文章中最为精彩的部分,主要是针对温铁军既奴役有理又危言耸听的话语圈套的透彻批判。
秦晖的基本观点是:“抛开各种术语游戏,土地问题的实质是不难理解的。无论如何,我们的土地并不是无主的。它的处置权(无论叫所有权还是叫使用权)总得有人掌握着。有人说我们的农村土地不是国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制’。但正如我在《什么是“集体所有制”》一文中指出的: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提法。这是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非官非民的‘集体’,如果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民间性集体,例如农会、民间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那就是私有制(西语private本来就有‘民间的’‘非官方的’之意,并不仅指个人或自然人所有,企业法人与社团法人也可以成为private性质的权利主体);而如果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办‘集体’,例如人民公社,那就是官府所有的一种形式。”
在谈到温铁军既奴役有理又危言耸听的话语圈套时,秦晖写道:“近来有位朋友去了几趟印度和拉美,回来就大讲‘无地则反’,并以此反对地权归农,一时还颇有声势。我不怀疑他的好意,但他谈论问题时的逻辑混乱,实在令人费解。……历史与现实都证明,地权归官的情况下不仅官府圈地驱农会促使农民外流,就是官府想以‘均田制’拴住农民,因役繁赋重、人稠地寡、天灾人祸,或者因比较利益、追求机会而形成的农民外流仍然是大问题。我曾指出:历史上、包括民国时期的流民群其主体都不是无地农民,而是有地不耕、弃地出走的农民。因此农民外流与轻徭薄赋、社会保障负相关,与迁徙自由、改业机会正相关,而与地权归农极少相关。温先生如果要制止自愿外流,他与其建议禁止农民土地私有制,不如建议实行农奴制,或者干脆把全中国农村变成劳改农场──那样农民就无法‘自愿不种地’,更无法‘外流’,而城里也就一劳永逸地不可能出现所谓‘贫民窟’了!”
秦晖所说的“把全中国农村变成劳改农场”的农民既无法“自愿不种地”更无法“外流”的情况,在所谓的“人民公社”时期,曾经长时期、大面积地普遍存在过。1964年出生于河南农村的笔者,从小就是一名既无法“自愿不种地”更无法“外流”的“集体农奴”或者说是“共***产农奴”,逃避已经被注定的“农奴”命运,一直是笔者童年时代的最大梦想。是1977年的恢复高考,为像笔者这样的“农奴”子弟打开了一条通过读书求学改变个体命运的狭隘路径。是邓小平主导的农村土地承包制,赋予笔者留在农村的家人一定程度的生产自主经营权,从而在短时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
然而,1978年开始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只是把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人为分离的半截子土地产权制度。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被征为国有之后才可以拿到市场中去出让拍卖,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的补偿。譬如说,一年按每亩土地500元的粮食收入计算,30年的补偿只有1.5万元。一亩土地从农民手里被征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当局一转手就可以卖出几十万、上百万的市场价格。由此而来的必然是地方政府大规模圈占“集体”土地并且随意变更“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圈地运动。美国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的华裔教授文贯中,对此有过经典说明:“当年英国的圈地运动,主要目标是村社的公共土地(commons),因为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属村社共有,人人可以使用,因而成为强势群体侵吞的目标。已经明确划定所有权的土地并没有成为圈地运动的主要对象。英国的例子说明,如果土地的所有权明确划定,侵权就难得多。中国越演越烈的圈地运动是继当年英国之后的第二个例子。土地的村社所有,变成了村干部的事实占有。村干部利用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者和分配者’的身份,往往监守自盗,和开发商和地方官员相勾结,瞒着农民处置、出卖土地以中饱私囊。……当年地主黄世仁要得到杨白老的土地,还要千方百计地得到他的地契,要按下他的手印为凭。现在村干部变卖村里的土地,是不需要农民交出地契的,因为农民是没有地契的。在这种情况下,空泛而有时间限制的产权,又如何能使农民得到保障呢?”
正是随着这种半截子土地产权制度所蕴藏的利益空间的无限放大,中国学术界出现了以秦晖为代表的要求明确土地私有产权的良心学者,与以温铁军为代表的希望退回到人民公社时代的集体奴役制度的御用学者的激烈论争和分道扬镳。在这样的学术格局之下,草根农民发自内心深处的地权宣言,就显得更加具有现实感和穿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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