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出事的总是县委书记

2008年01月08日15:20  来源: 和讯网    作者:罗威


  应当建立中央、省、县三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和讯网:那么怎么改变这一现状呢?

  乔新生:现在我们国家要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怎么改呢?我认为,中央的权力过于集中,但无法有效的发号施令,每一次我们的宏观调控都要强调全国一盘棋,这说明在我们的官僚体制中出现了权力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观点就是:把中央政府的部分权力下放到省一级,取消厅局级,建立以中央、省、县三级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如果把中央的权力下放到省这一级,省直接来管理县,县长就可能就会得到有效的约束。换句话说,要想对县长进行约束,除了发展民主,有选民投票之外,在行政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间,应该发挥省一级对他的监督作用。

  和讯网:为什么市级就起不了监督作用?

  乔新生:道理很简单,因为在我们国家宪法体制中,过去传统的就是说四级结构:中央、省、县、乡。但是我们宪法中同时还规定一个设区的市,这个设区的市和后来我们省里面派到各个地方的行政专员要求合二为一,就变成了一级管理机构,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地市级干部,今后我们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把地市级这一部分把它拿下,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每一个省再不需要在各地派所谓的行政公署,这个行政公署就相当于厅局级,把这一部分取消。然后我们市也不在是所谓设区的市,行政机关就变成中央、省、县,我们的乡镇逐步取消,变成三级管理体制。我们的县处级这些官员的权力谁来约束呢?除了选民之外,就是要有省这一级政府来监管,因为中央政府太远了,天高皇帝远。这是我要说的,这是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来分析。

  县委书记接受监督和批评是政治责任

  和讯网:根据最新的报道,现在县委书记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公安局去北京抓人了。

  杨小君:他是这样说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他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机关涉嫌滥用权力立案,至少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说受害人本人并没有告诉,他连自己都不知道,那公安机关凭什么立案,作为刑事犯罪要有受害人,连受害人都不知道,你这个所谓造成诽谤,诽谤了谁有什么样的影响,他本人都不知道,你立那门子案,所以这个立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乔新生:那只能说明我们这个县委书记是个明白人,因为县委书记太明白了,他知道如果要是他指示公安机关去抓人的话,就会引起公愤,所以我们的县委书记是“伟大英明的县委书记”。

  但是我要说的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把自诉案变成公诉案,确确实实它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规定的非常的粗糙。比如说每一次考察干部,省委组织部到地方上去考察领导干部的时候,这种短信小道消息就会满天飞,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有的候选人就沉不住气,抓!抓!抓!这样可以暂时平息矛盾,但会引起社会的反弹。政府的做法应该是:第一我们要扩大民主选举的范围,增加我们体制改革的透明度,也就是让公开选人,透明选人,而不是私下里选人。第二,我们要尽量的废除我们国家法律中的这项规定,就是所有这一类案件,一律都是自诉案件,不能提起公诉。

  和讯网:作为公安局本身来讲,它应该受到什么责罚?

  杨小君:如果说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立了案,它首先第一个做它必须要撤销立案,然后公安机关的监督可以由公安机关自己比如说上级监督,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它也可以由检查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和讯网:现在它现在又立案了,又到北京来抓人,还没有告知北京当地的警方。

  杨小君:正规的说它对这套程序,对这个法律的严格执行有点视同儿戏,属于要是调侃的说的话,就是它不知道自己值几斤几两。

  王志祥:刚才我们说过,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可以提起公诉。县委书记如果认定她恶意诽谤,应当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审理。记者的行为即使属于诽谤,也很显然够不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公安局长直接来到北京来抓人,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


(责任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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