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出事的总是县委书记

2008年01月08日15:20  来源: 和讯网    作者:罗威


  □马上访谈第203期

  编者按:隶属于法制日报社的《法人》杂志,在1月1日刊发了记者朱文娜的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这篇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县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县政府的拆迁行为,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因而被判诽谤罪。文章发表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警察以朱文娜涉嫌诽谤罪为由,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法制日报社内要拘传记者。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很大的反响。人们不禁要问,为何这么多“诽谤罪”发生在“县委书记”身上?而县委书记动辙抓人、拘留,权力大到“无法”“无天”,很显然这已经不是个别案件,已是当今的多发事件。和讯网请到三位专家为我们从法律、政体的角度剖析根源。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

    不要把接受不了的批评当成诽谤罪

  和讯网:近期有许多“诽谤罪”发生在县委书记身上,西丰县是一起,“彭水案”和“高唐案”跟这起案件都很类似。请问,诽谤罪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犯罪,具有哪些特征?

  杨小君:从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来看,虽然诽谤罪有很多构成要件,但是对于这些事件来看,都有一个核心的点:就是它必须是一个捏造事实的,要达到侮辱目的的这么一种行为。这个和新闻报道是两码事情,记者进行采访,采访了以后呢,根据新闻调查的事实写出一篇评论或者写出一篇报道,里面会有态度也会有倾向性,但是我觉得这在法律上根本不构成诽谤罪。

  不要把个别领导人接受不了的批评也当成诽谤罪,也可能和事实有一定出入,因为毕竟记者不是法官,有些事实的情节不一定完全准确,但是这个基本事实他也没有捏造,我觉得这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记者明知道不是这样他还要这样捏造,那至少符合诽谤罪的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是记者要公然的去侮辱他,这就涉及到新闻报道的价值取向,我是去批评这种现象,是去提醒大家去纠正这种现象,还是说我就是要去侮辱你,我觉得这是需要区分的。从最近发生这些事件来看,我个人体会这是一个令人很担忧的倾向和趋势:就是我们有一些一官半职的人,容不得半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哪怕他是善意,因此抓住一点,比如说这个报道当中可能有一些不完全符合事实,然后就冠以诽谤罪,滥用权力到《法制日报》去抓人,我觉得二十一世纪在现在的中国发生这种事情,这真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如果这个社会缺乏了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个社会将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社会,所以我觉得这个做法是值得大家警惕的。

  王志祥: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捏造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事实的行为。捏造即无中生有,凭空杜撰,编造谎言。第二,必须散布所捏造的事实。所谓散布,就是扩散所捏造的内容,使第三者或众人知道。如果散布的是某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有夸张成分的客观事实,均不构成本罪。第三,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也不一定要当着被害人的面,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动机卑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严重的后果,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误将虚假事实作为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虽然是虚假事实但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的,不构成本罪。另外,诽谤罪是一种自诉型犯罪,就是只有被害人本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够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当然,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以提起公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诽谤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第二种就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

  这篇文章我并没有看过,对事件经过也不是特别清楚。我认为,从记者这个角度来看,需要区分正常的新闻报道与恶意的、非法的报道之间的关系。从大体上的判断,我感觉基本上没超出记者正常报道的范围,属于新闻舆论监督。这其中首先要看有无“捏造事实”这一行为。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如果事实部分有所夸大,有所渲染,有所出入,这只是报道不实的问题,和诽谤还挂不上钩。而且报道有失实之处,有可能是过失造成的。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也构不成诽谤罪。诽谤罪必须要求是故意实施一种行为。

  中国的行政实际上是一种县处级行政

  乔新生:最近县长、县委书记滥用职权的事非常多,这不是个别现象,这是现行体制的必然结果。我觉得,县长、县委书记这些处级干部目前是受约束最小、而权力相对最大的官员。

  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结果,原因有三个:第一,它有历史的成因,长期以来中国是高度集权、大一统的官僚体制。第二,我们国家没有把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和事务官不分,就意味着“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谁在这个机关呆着最久?不是那些一把手,因为他干三年、五年就走了,所以他一般不会过于专权。也不会是科长,因为科长往往资历比较浅。呆得久的人往往是从办事员、科长过来的处级干部。由于公务员不分政务官、事务官,导致公务员的权力非常之大;第三,目前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在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动口的往往是一把手:部级、司局级干部。真正操办执行的是处级干部。所以有一位教授说过,中国的行政实际上是一种县处级行政。在整个官僚体制中,权力的重心都落在了处级干部这儿,这即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它跟我们改革中实际形成的、机关内部的权力重心有直接的关系。这些处级领导干部如果外放就是县委书记,这也就是为什么最近一段时间老是县委书记出事的原因。

  和讯网:基本上都集中在现在县处这一级。

  乔新生:就是因为他们在机关里面长期惟我独尊。虽然他也要接受一把手的管辖,但由于一把手必须接受民意的选择,所以一把手自己行为又受到约束。唯独处级干部他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比如说县委书记、县长也就是处级干部,他到了地方以后,上边是天高皇帝远,下边的老百姓不直接决定他的官职,决定他的政治命运,所以他的权力就是超大。


(责任编辑:罗威)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全部评论>>
相关新闻/评论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