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诽谤”用的哪门子法律

2008年01月08日08:48  来源: 长江商报    作者:谢新胜

  法治的要义就是法律要有至上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威,国家的公共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有效支配。但在有些官员的观念中,不少人把自己的权力看得比法律要高得多,法律的至上性并没有在他们心目中真正树立。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联想起近日相继爆出的“福建安溪地税报复执法逼走外商”与“陕西绥德职中校长追着县长签字被拘”案,有关人士滥用“合法性”伤害权的危险倾向不能不令人警惕。所谓“合法性”伤害权,乃指有关部门与个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表面披着法定程序与合法形式的外衣,实质却干着非法侵害公民权利的勾当。

  我们知道,法律保障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这些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可剥夺。但反过来说,在某些情形下,公民权利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例如,不是罪犯的人可能受到盘查与侦讯,没有窝赃的房屋可能受到搜查,没有偷税漏税的账目可能受到税务部门的暂时封存,等等,这些由执法与司法机关秉持正义理念采取的手段或措施当然会对守法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公民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是必要的,因为非如此的话,真正的罪犯将无法抓获,真正的不法行为不能受到惩处,有秩序的社会也难以形成,公民权利最终难免落入“海市蜃楼”的境地。

  然而,这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又不是漫无边际的,它在实体和形式上都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否则权力滥用者很容易借助“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对公民造成“合法”伤害。从形式上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局“立案调查”记者朱文娜的“诽谤罪”,福建安溪地税“依法查税”,绥德县公安局“依照法定程序”拘留职中校长,一个个言之凿凿,似乎站得住,立得稳,形式上完全“合法”。而从实体来看,有福建安溪地税工作人员到执法对象处吃“霸王餐”不给钱遭拒,县长被追着签字被“冒犯官威”以及县委书记被记者负面报道等诸般情节在前,有关部门的封存、罚款、拘留与处分就显得难免有滥用权力、挟私报复之嫌。

  仅以西丰县公安局拘传记者为例,除非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公共利益,“诽谤罪”乃属典型的“告诉才处理”,即只有受害人到法院提起告诉,公安机关才可根据法院决定启动相关程序,但本案自认“受害人”的县委书记根本未到法院提起任何诉讼,而该县公安局却不管不顾,不依不饶地跑到北京去拘传记者,难道说县委书记被《法制日报》记者负面报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权力乃天下公器。《法制日报》记者因其职务行为而被拘传等等诸般事情无疑给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一记响亮的耳光。法治的要义就是法律要有至上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威,国家的公共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有效支配。但在有些官员的观念中,不少人把自己的权力看得比法律要高得多,法律的至上性并没有在他们心目中真正树立。在他们看来,法律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是“错位”的,法律应受制于权力,服从权力的指使,所谓法律程序不过是其滥用权力,非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幌子与遮羞布。

  我们必须对这种“合法性”的伤害权保持足够警惕。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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