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厅身高禁令怎样与国际接轨?
作者:李学人深圳音乐厅报警阻止1.2米以下儿童进入的消息一经报道便引发热议,不少市民对此规定表示不理解:“这是政府投资了近8亿修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凭什么不让孩子进?”对此,深圳音乐厅负责人表示,儿童会影响演出秩序,根据国际惯例他们制定了此规定。(12月23日东方网)
音乐厅根据国际惯例制定的“儿童身高禁令”是否合法?在缺少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音乐厅又当如何找到与国际惯例的结点?我想这些问题的确值得探讨。
问题的焦点在于两种权益(即公共设施享用权与观众欣赏权)之争。音乐厅是政府修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公共机构,应该保障所有公民平等地享受到这项权利,1.2米以下儿童当属公民,不应受到年龄上的歧视和差别。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未成年人应该优先享有社会公共福利设施的权益。单从这一点来看,音乐厅的“儿童身高禁令”确有与法律抵触之处。但是,作为观众而言,购票之后又当拥有欣赏的权益,为了保障优质观赏环境,承办方有权制止和拒绝一切干扰因素。
关键是对干扰因素的界定应该找到一个合理合法的依据。到音乐厅观看演出,既是权利的体现,更是素质的体现。一个人的欣赏水平和观赏素质,或许和年龄、身高有一定关联,但是“拒绝1.2米以下儿童”的硬性规定则有失偏颇。这其中我们并不排除有些低幼儿童活泼好动,甚至嬉戏打闹,破坏观赏氛围,但是也不能排除有些具有音乐天分或音乐特长的儿童,如果将他们也拒之门外的话,岂不是拒绝了一位音乐天才?
在国际惯例中,起初确有一些国外的歌剧院、音乐厅有“谢绝1.2米儿童进入”的说法,后来早就演变成了一种自觉的行为。而面对国情,在音乐会上,却有些故庸风雅之人,拖家带口地欣赏高雅音乐,其间接打手机、乱吃东西、随意说笑者屡见不鲜。今年6月29日晚,在南京艺术学院音乐厅,来自巴黎国立音乐学院的布菲教授音乐会上被气哭的事件,相信大家早有耳闻,而那天搅局的恰恰是一些成人观众。
所以,笔者以为,音乐厅的管理运作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应该是全方位的,可以适当开设儿童专场,以满足部分家长和儿童的需求;在管理方面应该更加科学、更加细化、更加人文。只有观众的整体素质和欣赏水平得以提升,欣赏环境才会得到进一步优化,与国际接轨才会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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