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华为模仿秀”凸显新劳动法的尴尬
作者:乔新生和讯特约评论
□每日观察第194期
继华为公司通过大规模自动辞职,调整劳动关系之后,在广东东莞等地又出现了大量被称为"华为模仿秀"的要求员工自动辞职的事件。(《广州日报》2007年11月21日)
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是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前夕,却出现了如此大规模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究竟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出现了问题,还是用人单位误解了劳动合同法?
人们注意到,针对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些人认为,用人单位误解了劳动合同法,这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将企业员工的劳动期限"归零"的做法是无效的,甚至有文章认为,企业这样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自动辞职,确实反映我国立法疏漏,应当充分引起立法机关注意。
倒是一些知名的学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经济学家谢国忠认为,"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觉得承受不了,另一个比较惊人的理由是--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跟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现在很多企业都想规避。但这样做只能暂时避开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几年后还是会受到束缚。短期的合同只不过是最后的晚餐,尽管目前很多中国公司都这么做"。人大法学院的一位教授认为,深圳华为公司要求员工自动辞职和劳动合同法相关。一个原因是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还不是很准确--这并不是说不能解雇员工了。企业确实有很多困难,员工确实有很多问题,那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今后还需要适当考虑给企业更多的用人自主权。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觉得难度加大了,是因为之前他们没有很严格的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过去守法的企业成本高、违法的企业成本低,那是不公平的竞争。现在并不是要给企业额外的负担,而是要企业守法。
笔者注意到,深圳华为公司在作出企业员工 "自动辞职"决定的同时,提供了比较优厚的待遇,与绝大多数企业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深圳华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已经不是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笔者的观点发表之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而近期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表态,更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观点,那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确实没有考虑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可能出现的问题。
正如新闻媒体所报道的那样,由于深圳华为公司和类似的企业采取的是要求企业员工"自动辞职"的做法,企业员工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更未启动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所以,迄今为止,行政执法机关对华为公司的"自动辞职"事件仍处于"调查之中"。换句话说,在"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自动辞职事件中,政府执法机关要插手干预都找不到"苦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深圳华为公司的向心力,也反映了执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的尴尬处境。
任何法律文件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对于立法过程中意想不到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颁布立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或者修改法律,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如果因为害怕负面影响扩大,而拒绝学术界发表评论,或者干脆指责用人单位违法,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降低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立法活动是一种国家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凝聚了很多工作人员的心血,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讳疾忌医,而应当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一种与人为善的态度,说服教育用人单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一些可能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人士,对此却采取了不理智的态度。他们指责学者的相关评论,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采取一种无目标、无针对性地批判态度,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的法律。既然明确认定用人单位违法,那么执法机关就应当雷厉风行,采取果断措施,处罚违法行为人。当前这种一方面强调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却指责用人单位行为违法的做法,确实令人费解。
只有正视问题,才能妥善处理问题。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确实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就在于,通过提高劳动者的谈判能力,明确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改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逐步改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傻匚弧?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许多制度设计都具有针对性。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劳动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许多权利,但由于一些劳动者缺乏谈判能力,所以,这些权利未必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劳动者的谈判能力,除了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之外,还必须建立一种强有力的集体谈判机制,将单个劳动者的力量凝聚起来,从而使劳动者真正能够享受到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集体合同,但是对工会组织集体合同谈判的程序和办法,却没有设置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尤其是没有对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使一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通过"自动辞职"的方式,重新调整劳动关系。
承认这一点并不困难,而提出解决方案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关键就在于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要调整思路,改变观念。如果遇到问题就诿过于人,或者试图通过政府干预,杜绝"自动辞职"事件,只能说明在某些政府官员的心目中,还没有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
旨在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法为何成为一些劳动者的一剂苦药,一是因为中国目前劳动关系失衡现象十分严重,社会保障制度仍有巨大改进空间;二是因为极少数官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低估了用人单位寻找法律漏洞的智商,他们没有看到社会转型期,市场主体博弈的能力;三是因为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谈判能力,面对用人单位"自动辞职"的部署,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得不放弃长远的利益,因为他们知道,一旦走上法律解决之道,他们失去的将会更多,当前就业形势紧张,如果不"自动辞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将会失去就业机会。
现在人们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会不会危及到中国"世界制造工厂"的地位,在发达地区会不会出现大规模关闭企业的现象?笔者认为,只要能做到依法行事,在经过短暂的痛苦之后,劳动合同法一定会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积极的作用。那些依靠血汗工厂赚取利润的企业,将不复存在;那些靠剥削劳动者获取超额利润的低成本工厂将没有生存的空间;那些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根本不顾及劳动者生存状况的企业将失去存在的资格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发生的问题,足以提醒所有的中国人,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只有在法律颁布之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应变,制定相关的补救规范,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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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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