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应尽快出台
作者:方南目前这种“企业小聪明式自保,法律解释反应迟钝”的现状,应该尽快改变。而最有力的改变方式,是尽快出台权威、系统的司法解释。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让员工的工龄“归零”等热点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指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据新华社12月2日报道)
在《劳动合同法》条文已定、正式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企业根据自己对该法精神的理解以及自身用工情况,做出一些规避法律、有利自身的调整,这并不奇怪。而假如这样的调整既侵害了员工利益,事实上又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时,立法与司法者就不能仅仅把自己当作事外之人,坐看事态的最终结果,而应有所作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阐释《劳动合同法》,相对于以往只是一些学者教授出面解释,在权威性上似乎更进了一步,但是上述“企业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违法”一说,并非来自明确的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只是针对一些企业用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可能引起争议而做出的界定。但是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关系一定可以延续到该法实施之后。换言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是笼统界定在“自用工之日起”,而没有清晰到旧的“用工之日”,与新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之间,是否存在工龄接续的问题。如果说,法律本身的未尽事宜需要通过释法者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那也应该通过正规程序来做出。因此,除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上述表态外,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固定、清晰的文本。
一些企业的辞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但是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工会等组织曾发出过“密切关注”的信号,却始终没见下文。对《劳动合同法》正面解读的声音来的较晚,无法对企业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形成实质影响。相反,此前以国企为代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大锅饭”的强硬现实,反倒给企业带来了很强的洗脑效应。
笔者认为,目前这种“企业小聪明式自保,法律解释反应迟钝”的现状,应该尽快改变。而最有力的改变方式,是尽快出台权威、系统的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许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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