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只会催生“寄生贵族”

2007年11月19日09:28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作者:郑现莉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同时由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大量原本用作种植业的耕地转化为工业、商业用地,或者用于城市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发生了各种各样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甚至有不少地方的农民补偿款全部被地方政府或者村集体组织领导侵占,引发了大量上访事件。据统计,到北京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的农民中,有一半以上都和土地征用有关。

  在如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讨论中,土地私有化的主张逐渐高涨,尽管使用的可能是比较学术化的语言,但问题的实质没有变。这些人中以从事经济学和法律、法学工作者居多,他们认为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土地征用制度,只有给农民完全的土地产权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政策主张,也许他们的主观愿望是维护农民权益,但究竟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却是需要加以认真讨论的。

  分清两种不同用途的土地:

  大宗农产品用地和工商业用地

  在现阶段对人类社会有经济价值的土地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和用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工商业用地和基础建设用地。这两类土地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只有基本地租,而后者则存在着很大的级差地租。具体说来,基本地租是由土地的基本性质产生的,农产品收获量在除去种植过程中的有形物质投入如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以及劳动力投入外的剩余量;级差地租则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和乡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出现了明显甚至越来越大的差距时产生的,这类土地不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工业、商业、房地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收益远远大于农业种植收益,越是在繁荣的大城市或者旅游景点等地,这种差异就越是明显。城市郊区部分地区由于靠近市场,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如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也分享了一部分土地的城市化增殖收益,可以看作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形态。

  对于我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方向,这两类土地面对的是全然不同的问题。前者讨论的重点应该是如何维护我国的粮食安全以有效保障13亿中国人民的粮食供给,如何维护小农个体在市场化条件下的生存条件,不至于使过多的农民过于急促地抛弃土地以至超过城市为他们提供新的就业岗位的能力等,而后者讨论的重点则应该是土地的工商业增殖收益应该怎样在全社会各阶层中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物质基础的问题。如果将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混在一起不加区分进行讨论的话,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无益于我国当前所面对的严峻的社会问题的解决。

  土地增殖收益是全民财富的积累

  1949年之前,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从本质上来说是一场反映农民要求的土地革命,革命的目的就是实现土地的平均分配。在这场革命中,农民子弟冲锋在前,为革命做出了最大的贡献,满足他们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也是新政权的合法性之所在。由于当时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低下,农民虽然分到了土地的使用权,但他们当中的多数并没有完整的生产工具,有的有牛而没有犁,客观形势要求他们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完成农业生产。这是建国初期互助组、合作社能够得到农民强烈认同的客观基础。

  同时,将农民组织起来也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在近代,我国之所以落入半殖民地的深渊,根本原因是我国没有完成工业化,而不是贫穷落后。据测算,在鸦片战争开始前,我国GDP占世界总量的三分之一,即使在甲午战争时,我国的GDP仍是日本的7倍之多。可见GDP的量并不能代表强大,其内容可能是更重要的,当我们的GDP主要由粮食、茶叶、瓷器堆积而成时,西方殖民国家则是由钢铁、军舰、枪炮构成的,而这在战争形态由冷兵器进入火器时代后,才是军队战斗力的关键因素,所以我们挨打了,物质财富被劫掠,我们落后了。可以说,工业化是中国近代社会各阶层的共同要求,也是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必由之路。但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是,在他们进行工业革命时,除了对内压低工人的工资之外,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有相当部分来自民族外部:占有广大的殖民地,获得廉价原料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也掠夺了大量的战争赔款,我们已经在100多年受屈辱的日子里深深体会到了。对于我们来说,就只能靠对内自我剥夺才能完成,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把高度分散的个体小农组织起来,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农业剩余集中起来用于国家工业化建设。

  经过全民族近30年的艰苦奋斗,一个完整、相对先进的工业体系已经初步在我国建成。由于外界两大阵营的封锁,我国工业体系的完整性很少有人提出质疑,而对其先进性则颇多微词。实际上,能够两弹一星、核潜艇、大飞机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业体目的工业体系,决不能说是落后的。要知道,原子弹的制造技术在今天已经不是秘密,核物理专业的学生都能够独立设计出来,困难在于核燃料的提纯,而这一技术仅有包括我国在内的少数几个大国才能做大,其工程实现必须有强大、先进的工业体系做支柱。再如核潜艇,技术难度之大是局外人难以想象的,目前仅有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才能制造;象大飞机,连现代科技的发源地欧洲各大国都无法单独完成,而是联合组成了空中客车公司。这样一个工业体系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迅速推进城市化和一般工业品快速发展的物质基础。

  农业地区的土地制度并无变革的必要

  这时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工业化,但是工业化的成果对农业的反作用还并不明显。化肥、农药在引进国外技术的基础上开始起步,产量开始增加,农业机械在很多地方也是刚刚开始使用,其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优势还没有显露出来。另一方面,象解放初期那样制约农户实行个体经营的农业手工生产工具的短缺已经不存在了,骡、马、牛、驴等大型牲畜也增加了,同时由于长达两千多年农民个体生产习惯的影响,人民公社解体,“大包干”得到了几乎所有农民的欢迎。

  到1984年底,中央根据农民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要求,做出了“大稳定,小调整,一包15年不变”的决定,个别省份更是强调30年不变。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涨,而粮食价格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农业收益日益减少,农民已经没有了承包初期那样欢欣鼓舞的心情,对土地日益淡薄,甚至不少地方还出现了撂荒的现象。

  1997年进行二次承包时,中央对农民做出了30年不变的承诺。再往后,随着税费改革乃至农业税的完全取消和开始对粮食种植进行补贴,可以说,对于这些纯农业用地来说,我国土地制度就对农民的种粮行为来说,已经和农民获得完全的土地私有产权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由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有限的土地资源秉赋的制约,我国耕地中的大部分必然要用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种植,这类农民也将是农民群体的主体。那种以为可以靠外部市场获得我国大部粮食供给的想法是极其荒谬的,且不说我们的饭碗一旦掌握在别人手中所可能造成的政治被动外,单是13亿人口的庞大需求就足以将世界农产品价格抬到我们无法忍受的高度。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别的产业已经出现,我国经济发展对石油和钢铁业发展对铁矿石的进口需求,对世界范围内这两类资源品的价格上涨起到了极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在考虑我国土地制度变革时,必须优先考虑对这些大多数农民所造成的影响。土地私有化对他们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只有在他们进行土地所有权转让时才有实际意义,而这种转让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却是这些“私有化”论者所极少考虑的。


(责任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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