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踩踏事件家乐福是否需要赔偿?

2007年11月14日10:52  来源: 和讯网    作者:乔新生

  和讯特约评论

  □每日观察第172期

  在繁华的闹市,因为商家促销而发生死亡事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引人注目的新闻事件。但是,如果脱离事件本身进行大而无当的讨论,显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很难从根本上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有人从文明的角度分析这一事件,认为参与者的不文明行为是导致惨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人从生计的艰难,试图推导出事件的成因;还有人从政府管理不到位,提出批评性意见。凡此种种,都有利于决策者从更高的层次分析处理这一案件,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现在人们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安排死难者家属的生活,如何减少伤残者的痛苦。我们还没有丧失理性到这种地步:站在死难者面前,高谈阔论。当务之急,是要做好善后工作。

  现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已经着手处理民事赔偿事宜。令人感到困惑的是,不知道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事人一方,还是当事人双方的调解人。有些评论家认为,这一事件的发生,责任在重庆家乐福,所以,当地政府派出机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我的看法是,假如这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一个突发性事件,那么,当地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还应追究当地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换句话说,按照我国目前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办法,以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当地政府官员责无旁贷,应当首先承担法律后果。按照重庆市有关政府问责的规定,当地政府官员应当公开向公众道歉,接受公众的批评。

  假如这是发生在商业机构的促销场所,那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业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地政府部门可以配合受害人开展调解工作,但是政府不是责任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了经营者的产品责任,而且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安全权利。如果经营者由于促销活动安排不周,或者促销的方式不当,从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那么,经营者必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安全义务,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消费者是否购买了重庆家乐福的促销产品,只要他们进入促销现场,参与到购买商品的人群中,经营者都必须对他们的人身、财产负责,不能因为他们没有购买家乐福的产品而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安全义务。换句话说,在重庆家乐福事件中,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当地政府追究了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家乐福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问题由此发生,假如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毗邻公共场所,比如车水马龙的交通要道,或者人员十分密集的开放广场,那么,经营者的赔偿范围该如何确定?

  经营者的促销活动必须在指定的经营场所,按照德国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清仓大甩卖或者开展促销活动,那么,事先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中必须表明促销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超出了促销地点,那么,促销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

  由于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那么审批机关就负有特殊的责任。如果经营者的促销活动造成了大规模的人员踩踏事件,那么除了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制外,还应追究批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换句话说,在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受害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部门在批准经营者促销活动的同时,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秩序,那么,批准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

  现在人们经常看到在繁华的闹市街头,经营者非法占用公共场所开展各种促销活动。这种行为本身反映经营者法制观念的淡漠,同时也反映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尸位素餐,无视民瘼的常态。假如经营者能够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且请求执法机关依法协助维持秩序;假如当地政府面对蜂拥而至的人潮,能够及时调拨警力到现场处理有关问题,那么这样的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对死难者的任何赔偿都不可能挽回鲜活的生命,无论是政府出面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政府出面调解,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都只是对生者的安慰。面对如此惨重的伤亡事件,面对死难者家属哀伤的表情,任何高谈阔论都是一种残忍。我们不愿意看到,政府用高额的赔偿掩盖问题的本质,也不希望经营者试图借助政府之手,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公众有权利了解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而不仅仅是关起门来的讨价还价。(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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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倪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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