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连坐”性骚扰是顾此失彼吗

2007年10月12日08:46    作者:周稀银
  我们不怀疑四川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决心,却对这种缺乏操作性、甚至就无法操作的规定感到“资源浪费”。且不说性骚扰的取证难,单就这“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就显得过于天真了。不错,单位确实容易发生性骚扰,但往往是个体行为而不会是集体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单位又怎样及时制止?很多情况下连法律都不能做出是否是性骚扰的判断,我们又怎能指望单位明察秋毫呢?更令人难解的是,“工作场所”也存在着概念模糊不清的问题,坐办公室是工作场所,那业务员在外面谈业务不也是在工作场所吗?这样的“无限辐射”,会让单位鞭长莫及却还要付出代价,合理吗?再有,如果有女员工主动性骚扰异性怎么办?如果是女员工当时自愿过后却反咬一口“被性骚扰”了,单位又该如何负责?

  本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一旦矫枉过正也就有可能物极必反了。你不是让性骚扰的责任由我单位来扛吗,那我在用人的过程中尽可能找理由拒绝女同志不就“一了百了”了?对于现有的男女搭配工作的,我不妨像过去的女校和男校一样划出“三八线”,规定双方不得越雷池半步,不就让工作场所成了“零性骚扰”?若是还不能防范,那干脆在所有工作场所,不排除在卫生间也装上摄像头,看谁还能得逞性骚扰?这一步步的紧逼动作无一例外地是在对妇女构成新的侵权,但谁又能保证这不会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趋之若鹜呢?顾此失彼,这不应该是法律的本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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