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上海房地局禁止合租的权力?
2007年08月29日08:15
来源: 和讯网
作者: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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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群租”凸显公共管理越位
上海为何禁止男女朋友合租一房
禁止群租是强迫幸福
和讯特约评论
□每日观察第104期
继去年12月出台《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后,上海市房地局近日又通过增补该市《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内容的方式,对当地房屋租赁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内容包括规定最低人均承租面积、禁止分割空间出租、禁止将厨房、卫生间等部分改成卧室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
首先要明确一点,从法律上讲,上述规定内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上海市政府下属一个工作部门凭自己的意志作出的规定。如果有房主对此不认可,或者因为这些规定涉讼,它只是一纸空文。但也必须看到,基于中国的国情,这些规定尽管没有法律效力,却实质上能对广大房主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特别是上海市房地局将自己的这些规定内容以"业主公约"形式出现,就是强迫广大业主接受并间接产生了民事上的效力。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剖析该规定的不合理性甚至荒谬性,制止其危害公民合法权益。
房屋是公民重要的财产,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可以自由行使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能,是所有权得到充分完整行使的体现。出租房屋,就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进行处分并因此收益的一种形式。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和所有权的内容与形式更是作了完备的规定。
所谓自由行使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干涉地完整行使所有权。以出租房屋为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且不对周围环境和邻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房主就可以自由地选择出租的对象、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租金的标准和租期。
上海市房地局的前述规定,以近似无理的方式,对房屋的出租权作了不当限制。它既越俎代庖地限制房东的出租对象,又以"何不食肉糜"的逻辑限定出租面积标准和房屋用途。殊不知,在承租房屋的人群中,有很多人正是因为住房条件不好或者经济拮据,所以才选择多人共租一室,甚至愿意租用卫生间、厨房等改建成的住房。
租房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和共序良俗,就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的合意自由、自愿决定。上海市房地局的前述限制,正是对民事行为自愿性和权利处置自由性的粗暴践踏。
从情理和生活逻辑来说,现实中不是一家人却合租一间住房的非常常见,比如几个同事、一对恋人、一群朋友,大家完全可以基于自愿与和平共处的原则合居一室,只要房东愿意,没人可以干涉。上海市房地局的前述规定,罔顾生活常识,伤害人类善良情感,这样的规定,注定是得不到大多数人支持的。
从根源上分析,上海市房地局的人并不是不懂得中国人喜爱以性情相投或者因经济拮据而合租一室的习惯,它之所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事权益和善良风俗公然践踏,源于多年以来中国政府官员的"管理逻辑",在传统的中国政府官员思想中一直存在严重的"父母官"意识,基于此,官员喜欢对公民的任何事务说三道四,喜欢动辄以颁布文告的方式限制公民的生活或自由。这种意识体现在房地产管理中,就表现出随意限制公民出租权利。
其实,一个真正的负责任的政府机构,特别是上海市这种房价上涨剧烈之地的房管部门,理当把精力放在如何打击开发商的不法行为,按照中,按照中央政策精神合理调控房价以维护公民利益。
值得警惕的是,虽然上海市房地局的前述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其处心积虑地通过《业主公约》妄图成为民事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广大上海市民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抵制带有前述不合理限制内容的公约文本,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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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12月出台《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后,上海市房地局近日又通过增补该市《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内容的方式,对当地房屋租赁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内容包括规定最低人均承租面积、禁止分割空间出租、禁止将厨房、卫生间等部分改成卧室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
首先要明确一点,从法律上讲,上述规定内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上海市政府下属一个工作部门凭自己的意志作出的规定。如果有房主对此不认可,或者因为这些规定涉讼,它只是一纸空文。但也必须看到,基于中国的国情,这些规定尽管没有法律效力,却实质上能对广大房主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特别是上海市房地局将自己的这些规定内容以"业主公约"形式出现,就是强迫广大业主接受并间接产生了民事上的效力。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剖析该规定的不合理性甚至荒谬性,制止其危害公民合法权益。
房屋是公民重要的财产,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可以自由行使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能,是所有权得到充分完整行使的体现。出租房屋,就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进行处分并因此收益的一种形式。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和所有权的内容与形式更是作了完备的规定。
所谓自由行使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干涉地完整行使所有权。以出租房屋为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且不对周围环境和邻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房主就可以自由地选择出租的对象、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租金的标准和租期。
上海市房地局的前述规定,以近似无理的方式,对房屋的出租权作了不当限制。它既越俎代庖地限制房东的出租对象,又以"何不食肉糜"的逻辑限定出租面积标准和房屋用途。殊不知,在承租房屋的人群中,有很多人正是因为住房条件不好或者经济拮据,所以才选择多人共租一室,甚至愿意租用卫生间、厨房等改建成的住房。
租房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和共序良俗,就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的合意自由、自愿决定。上海市房地局的前述限制,正是对民事行为自愿性和权利处置自由性的粗暴践踏。
从情理和生活逻辑来说,现实中不是一家人却合租一间住房的非常常见,比如几个同事、一对恋人、一群朋友,大家完全可以基于自愿与和平共处的原则合居一室,只要房东愿意,没人可以干涉。上海市房地局的前述规定,罔顾生活常识,伤害人类善良情感,这样的规定,注定是得不到大多数人支持的。
从根源上分析,上海市房地局的人并不是不懂得中国人喜爱以性情相投或者因经济拮据而合租一室的习惯,它之所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事权益和善良风俗公然践踏,源于多年以来中国政府官员的"管理逻辑",在传统的中国政府官员思想中一直存在严重的"父母官"意识,基于此,官员喜欢对公民的任何事务说三道四,喜欢动辄以颁布文告的方式限制公民的生活或自由。这种意识体现在房地产管理中,就表现出随意限制公民出租权利。
其实,一个真正的负责任的政府机构,特别是上海市这种房价上涨剧烈之地的房管部门,理当把精力放在如何打击开发商的不法行为,按照中,按照中央政策精神合理调控房价以维护公民利益。
值得警惕的是,虽然上海市房地局的前述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其处心积虑地通过《业主公约》妄图成为民事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广大上海市民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抵制带有前述不合理限制内容的公约文本,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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