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反垄断委员会”的现实意义
2007年08月27日09:13
来源: 和讯网
作者:吴志峰
作者:吴志峰
和讯特约评论
□每日观察第102期
8月24,《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十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三审",历时十三年的《反垄断法》有望在本次会议上通过。
《反垄断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其职责为: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等。
从上述职责可以看出,反垄断委员会不是一个"很实"的机构,具体的执行机构将设在商务部。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相当于一个"部长联系会议",很像"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下估计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宜。这么个很"虚"的机构与很多学者认为应该成立独立的反垄断部级机构的设想有很大出入。但本人认为,这种设置在当前非常合理,"反垄断委员会+商务部反垄断机构"的虚实结合模式是现实主义的制度安排。
首先,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有其必要性,因为:
第一,《反垄断法》治理的主要对象包括铁路、民航、电力、电信等垄断型企业,这些企业都是部级机构,依靠商务部下边的司局级机构来执法力有不逮。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显然在执法层面上尊重了中国"行政治理核心"的传统与现实。对上述部门的反垄断治理将主要是针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反价格垄断将是主要内容,通过国务院直属的反垄断委员会确定政策,再由执法机构执行就有了现实可行性。
第二,反垄断委员会的重要职能是协调各部门的反垄断工作,改善"政出多门"的现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部门都有反垄断职能,各家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也有些时日了,今后即使明确商务部主管反垄断,发改委对价格垄断、工商总局对具体的市场监督仍有很大权力,因此反垄断的具体执法过程仍将是多部门的。这样作为部门协调机构的反垄断委员会就显得由价值,它所协调、确定下的原则、政策得到各部门执行的可信度就大大提高。
第三,《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利,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显然是争议让步的结果,可以推理,县级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为由地级机关责令改正,地级由省级责令改正,省级则由国务院责令改正。在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的执法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设想一下,即使成立一个部级的独立反垄断部门,它的调查、取证及结果也可能很难在地方得到有效执行。但这时反垄断委员会倒是可以发挥作用,因为它是超部门的机构,不但直属国务院,甚至委员会的主席就是由副总理担任,在中国"行政治理核心"的背景下,反垄断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比直属全国人大效果可能更好,而且毫无疑问好过任何一个独立部级单位。
其次,反垄断委员会基本是虚的"部级联席会议",它不可能有独立的部级单位编制,因为:
第一,就像李明豫委员在审议中所说的,不能一涉及多个部门执法就成立一个机构。国务院自1998年精简部门机构后又扩了不少机构。比如金融监管部门现在是"一行三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目的是实行分业监管。而面对风起云涌的金融混业现实,去年又热议应在"一行三会"之上成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试想如果这一协调机构非常必要,当初又为什么要分拆人民银行呢?这一想法最终在今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没有提出,也反应了有关决策人员思考的不成熟。因此,如果为执行反垄断法成立一独立的部级单位显然是不合理的,美国的反垄断也是可以在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来执行的。因此,反垄断委员会可以是虚的,具体的执行可有商务部反垄断机构来执行。
第二,与反不正当竞争不一样,反垄断其实基本上是"项目制"的,是针对一个个事件立项进行的。因此为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国家工商总局执行,具体进行市场微观监管;而执行《反垄断法》就不必有一个很"实"的独立部级单位来执行,为此增加编制可能只会使国务院更加臃肿,而不会对执法效果有多大帮助。
由此观之,《反垄断法(草案)》规定成立反垄断委员会与商务部反垄断执行机构这一虚实结合的方式,实为现实主义的制度安排。
(作者为国家开发银行高级经济学家)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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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观察第102期
8月24,《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十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三审",历时十三年的《反垄断法》有望在本次会议上通过。
《反垄断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其职责为: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等。
从上述职责可以看出,反垄断委员会不是一个"很实"的机构,具体的执行机构将设在商务部。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相当于一个"部长联系会议",很像"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下估计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宜。这么个很"虚"的机构与很多学者认为应该成立独立的反垄断部级机构的设想有很大出入。但本人认为,这种设置在当前非常合理,"反垄断委员会+商务部反垄断机构"的虚实结合模式是现实主义的制度安排。
首先,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有其必要性,因为:
第一,《反垄断法》治理的主要对象包括铁路、民航、电力、电信等垄断型企业,这些企业都是部级机构,依靠商务部下边的司局级机构来执法力有不逮。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显然在执法层面上尊重了中国"行政治理核心"的传统与现实。对上述部门的反垄断治理将主要是针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反价格垄断将是主要内容,通过国务院直属的反垄断委员会确定政策,再由执法机构执行就有了现实可行性。
第二,反垄断委员会的重要职能是协调各部门的反垄断工作,改善"政出多门"的现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部门都有反垄断职能,各家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也有些时日了,今后即使明确商务部主管反垄断,发改委对价格垄断、工商总局对具体的市场监督仍有很大权力,因此反垄断的具体执法过程仍将是多部门的。这样作为部门协调机构的反垄断委员会就显得由价值,它所协调、确定下的原则、政策得到各部门执行的可信度就大大提高。
第三,《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利,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显然是争议让步的结果,可以推理,县级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为由地级机关责令改正,地级由省级责令改正,省级则由国务院责令改正。在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的执法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设想一下,即使成立一个部级的独立反垄断部门,它的调查、取证及结果也可能很难在地方得到有效执行。但这时反垄断委员会倒是可以发挥作用,因为它是超部门的机构,不但直属国务院,甚至委员会的主席就是由副总理担任,在中国"行政治理核心"的背景下,反垄断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比直属全国人大效果可能更好,而且毫无疑问好过任何一个独立部级单位。
其次,反垄断委员会基本是虚的"部级联席会议",它不可能有独立的部级单位编制,因为:
第一,就像李明豫委员在审议中所说的,不能一涉及多个部门执法就成立一个机构。国务院自1998年精简部门机构后又扩了不少机构。比如金融监管部门现在是"一行三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目的是实行分业监管。而面对风起云涌的金融混业现实,去年又热议应在"一行三会"之上成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试想如果这一协调机构非常必要,当初又为什么要分拆人民银行呢?这一想法最终在今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没有提出,也反应了有关决策人员思考的不成熟。因此,如果为执行反垄断法成立一独立的部级单位显然是不合理的,美国的反垄断也是可以在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来执行的。因此,反垄断委员会可以是虚的,具体的执行可有商务部反垄断机构来执行。
第二,与反不正当竞争不一样,反垄断其实基本上是"项目制"的,是针对一个个事件立项进行的。因此为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国家工商总局执行,具体进行市场微观监管;而执行《反垄断法》就不必有一个很"实"的独立部级单位来执行,为此增加编制可能只会使国务院更加臃肿,而不会对执法效果有多大帮助。
由此观之,《反垄断法(草案)》规定成立反垄断委员会与商务部反垄断执行机构这一虚实结合的方式,实为现实主义的制度安排。
(作者为国家开发银行高级经济学家)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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