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的失职与公众舆论的越权

2007年06月17日19:29    作者:叶传龙
  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有官员提到,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6月16日《中国青年报》)这种说法明显把社会舆论的地位拔高了,以至达到可以左右量刑的地步。

  我们知道,司法审判的核心是公正,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司法上具有独立性,其审判职能不受政党、团体和公众舆论影响,法官心中自有一杆称,他们会忠诚于国家法律,独立于社会压力,完全依照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独立裁判,作出公正判决。不敢想象,一个审判机关会为了迎合民意,而将轻案重判,会为了考虑舆论,而忘记自身职责,会为了献媚领导,而不惜冒险丢掉饭碗。

  那公众舆论在司法审判中有无作用?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六大,“舆论监督”这一概念连续四次出现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让公众舆论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则体现了法律的进步,表明民意诉求有了更广泛的表达渠道。公众舆论所代表的是社会各界的声音,听取社会舆论,就等于聘请了众多“义务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起到“旁观者清”的作用。一个会开展工作的审判机关,一定会善于利用舆论,听取多方意见,来完善自己的审判。

  但如果让舆论牵着鼻子走,如患了罗圈腿病一样跟着舆论后面转,则是法律的悲哀,审判的耻辱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工作失职,没有做到公正司法。在现实社会中,一些司法审判部门不能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以法谋私,暗箱操作,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他们心中有私,底气不足,就会很在意舆论的评价,民众的反映,一些司法机关甚至出现这样一种怪现象,把行将判决的内容先向放个风,看看社会反映如何,如此没有反映,则依此判决,如果有小反映则小修小补,如果反映强烈,则有可能将原先判决方案“推倒重来”,这在司法审判中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是在拿法律作儿戏,是典型的人治表现。

  当司法判决失职出现不公的时候,公众舆论就会占领话语阵地。表面上看是公众舆论喧宾夺主,凌驾于司法之上,超越了自身权限,其实此时的公众舆论已上升为准法律,显现的是民心,代表的是民意。有些社会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的案件最终被改判,就说明了这一问题。结合新近的山西“黑窑”案件,司法审判部门将面临来自上下的压力,判的轻了,难以交代,判的重了,于法无据(我国非法拘禁罪最高量刑一般不超过三年),所以改官员提前给出一个论调,意在给社会舆论打一个“预防针”,可是矫枉过正,在打压舆论作用的同时,又夸大了它的作用,笔者以为,这样的“预防针”打了也是白打,公众舆论还是该干啥干啥。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全部评论>>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公众舆论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