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鸡”根本骇不住'老鼠仓'这只猴子
2007年05月17日13:18
来源: 和讯网
作者:魏璇
作者:魏璇
□马上访谈第28期
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成为后股改时期的"硕鼠"代表,他极有可能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查处的第一人。老鼠仓人人喊打,可是打了这么多年却只打到这一只老鼠,为何出现这种情况?消灭老鼠仓是否就是中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不可完成的任务"?出路在哪里?和讯请有关专家共同探讨。
嘉宾
冉志浩 某基金公司从业人员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遍地老鼠仓?
和讯:对"老鼠仓"这个概念,您是怎样理解的?
冉志浩:坦白的说,这个概念难以明确。比如,一个基金经理和朋友一起吃饭,谈论股市。不可能规定基金经理就不能和朋友一起吃饭吧?既然一起吃饭了,人家谈什么就很难监控了吧?可是,就是在吃饭的时候,随口评价两句股票,就可能传递出有意义的信息。那么这些朋友回去就按图索骥,根据这些信息建仓。你说,这算不算老鼠仓?如果这也算老鼠仓,那么老鼠仓的范围又要扩大很多。
基金公司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和讯:在唐建事件中,公司一再强调是唐建的个人行为。您是否认同公司的这种说法?
乔新生:我认为公司这么解释不能说服我。去年11月监管部门就一再对交易的异动提出警告。在最近证监会对唐建正式展开调查后,公司很快也通过内部调查查出了问题。这至少说明公司不是不能通过内部的系统查处这类事件,但是为什么却就没有在一开始就查出来?显然是内部监管不到位。
和讯:对基金经理与公司的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怎么界定?
乔新生: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第一,对于基金公司这类经营机构而言,最重要的资本就是人力资本,也就是经理人。经理人在公司的跟经营行为有关的行为和公司行为是不能完全分割开的。至于经理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是从事本行业,是否逾越了权限,这些具体的细节需要通过法律来厘定。因此,基金公司说唐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无关,显然是不妥的。
第二,唐建事件中,他是通过找亲属建仓,为个人牟利。在《证券法》、《公司法》中对这个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唐建本人很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作为公司,发生这样的重大案件,肯定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司对老鼠仓的案件肯定要接受行政处罚。至于公司怎么处理基金经理个人,那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和讯:您认为基金公司在打击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冉志浩:按照规定,每个基金公司都是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监管机构的。比如说稽查部。包括限制基金经理在工作的时候与外界联系等等。
乔新生:公司的责任其实很简单,就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控机制,并且内控机制要真正运转起来。比如,公司内部有稽查部门。在唐建事件中,公司一再接到证监会的警告后,都只是采取了增加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的方式处理,却并没有进一步的调查,肯定是管理不到位。但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和讯:唐建事件反映出监管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乔新生: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层次分析。首先是如何避免。显然,不能靠自觉。如果靠自觉来防止老鼠仓或者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那简直就是和人性作对,毕竟趋利是人的本性。既然如此,怎么避免?就是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在事件发生之前的监管。比如,要求基金经理在任职之前要递交社会关系;建立股票异动举报机制等等。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对重大交易要事前申报,基金公司必须随时公开交易情况,提高交易透明度。前一段事件证监会还出台了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的大型买卖必须提前申报,并且警告如果不公开信息,将按照《证券法》承担相关责任。
和讯: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对这类事件进行监管的时候已经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
乔新生:对。现在的问题是有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个人认为,证监会其实根本不必成天忙于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出这个那个条例,只要做好两件事就行:第一,建立公平交易平台。所谓公平交易平台,主要是只对各种投资者的信息公平、透明。第二,入市必须遵从公开原则进行嘻嘻纰漏。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和讯:但是信息公开不可能做到对所有的投资者都公开这个程度,最多做到重大信息披露,并且是向监管部门披露。报机制,发动所有投资者来监督非正常的交易行为。
监管执行力还需提高
和讯:您刚才谈到如何避免角度分析。接下来还有什么?
新生:其次我谈谈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一旦发生了,如何处理。刚才已经说到,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规操作的界定、处理意见已经比较完备和明确,如何处理自然就是有法必依。这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执行力度上。
和讯:我们注意到,监管部门从去年11月开始就再三对摩根提出警告,到4月媒体披露唐建被调查事件后都一直对公众保持缄默,昨天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说法。对此,您认为是否恰当?如何评价?
乔新生:这恰恰就反映了监管部门的执行能力和力度不够。就算在4月之前,证监会还没掌握老鼠仓的情况,但是之后媒体曝光,就说明他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展开调查。那么在这个时候,能不能就此也有个公告?在调查过程中能不能随时公告进展?这些事情操作起来难度并不大,但是却能很大程度避免更大的负面影响发生。
我想举杭萧钢构的事件为例,在这只股票发生异动的时候,证监会果断的介入,公开调查,阻止了股价的不正常上涨,把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我认为这是比较成功的监管案例。换句话说,不能光要求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透明,监管部门更应该做到监管透明。透明本身也是一种力量。
和讯:目前的监管条件和监管环境与7年前《基金黑幕》时代已经有很大不同,但是依然有很多难点,您有何对策和建议?
乔新生:这就是我想谈的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执法必严。《证券法》修改之后,证监会的权利大大扩充,有查封、扣押和冻结资产等等权利,并且被赋予了准司法权。但是遗憾的是不论是杭萧钢构还是这次暴露出的老鼠仓事件,监管部门都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力度。只是"杀鸡儆猴",不,"鸡"也没杀,最多是"打"鸡儆猴。
和讯:老鼠仓人人喊打,但是却进展不大,您认为究竟是"不能"还是"不为"?
冉志浩:因为"老鼠仓"利益实在太大,虽然人人喊打,却也是人人想搭便车;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老鼠仓"的举证困难,通行的监管规则比如申报亲属身份证等办法几乎起不了什么作用,除非内部发生利益分配不均咬出肇事鼠。但这样的方法一是滞后二是老鼠们的被处罚概率极低。
所以,对老鼠来说,虽然机会成本会很大,但是暴露的风险却并不是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愿意冒险。
乔新生: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从"人人喊打"这个形容首先就能够看出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甚至是一个很明显的现象。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人情常常比法律来得重要。就拿老鼠仓来说,每个投资者都厌恶,但是厌恶的前提是别人有消息自己却没有。一旦自己也有消息渠道,又会趋之若鹜。这其实也可以被认为是"人性"。这种市场环境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最本源的要求,就是依法办事。有法律依据在那里摆着,监管者只要严格执行了,没有什么不能避免的。所以我认为不是"不能"的问题,而是"不为",至少是"为"的不够。
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成为后股改时期的"硕鼠"代表,他极有可能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查处的第一人。老鼠仓人人喊打,可是打了这么多年却只打到这一只老鼠,为何出现这种情况?消灭老鼠仓是否就是中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不可完成的任务"?出路在哪里?和讯请有关专家共同探讨。
嘉宾
冉志浩 某基金公司从业人员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遍地老鼠仓?
和讯:对"老鼠仓"这个概念,您是怎样理解的?
冉志浩:坦白的说,这个概念难以明确。比如,一个基金经理和朋友一起吃饭,谈论股市。不可能规定基金经理就不能和朋友一起吃饭吧?既然一起吃饭了,人家谈什么就很难监控了吧?可是,就是在吃饭的时候,随口评价两句股票,就可能传递出有意义的信息。那么这些朋友回去就按图索骥,根据这些信息建仓。你说,这算不算老鼠仓?如果这也算老鼠仓,那么老鼠仓的范围又要扩大很多。
基金公司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和讯:在唐建事件中,公司一再强调是唐建的个人行为。您是否认同公司的这种说法?
乔新生:我认为公司这么解释不能说服我。去年11月监管部门就一再对交易的异动提出警告。在最近证监会对唐建正式展开调查后,公司很快也通过内部调查查出了问题。这至少说明公司不是不能通过内部的系统查处这类事件,但是为什么却就没有在一开始就查出来?显然是内部监管不到位。
和讯:对基金经理与公司的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怎么界定?
乔新生: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第一,对于基金公司这类经营机构而言,最重要的资本就是人力资本,也就是经理人。经理人在公司的跟经营行为有关的行为和公司行为是不能完全分割开的。至于经理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是从事本行业,是否逾越了权限,这些具体的细节需要通过法律来厘定。因此,基金公司说唐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无关,显然是不妥的。
第二,唐建事件中,他是通过找亲属建仓,为个人牟利。在《证券法》、《公司法》中对这个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唐建本人很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作为公司,发生这样的重大案件,肯定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司对老鼠仓的案件肯定要接受行政处罚。至于公司怎么处理基金经理个人,那是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和讯:您认为基金公司在打击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冉志浩:按照规定,每个基金公司都是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监管机构的。比如说稽查部。包括限制基金经理在工作的时候与外界联系等等。
乔新生:公司的责任其实很简单,就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控机制,并且内控机制要真正运转起来。比如,公司内部有稽查部门。在唐建事件中,公司一再接到证监会的警告后,都只是采取了增加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的方式处理,却并没有进一步的调查,肯定是管理不到位。但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和讯:唐建事件反映出监管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乔新生: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层次分析。首先是如何避免。显然,不能靠自觉。如果靠自觉来防止老鼠仓或者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那简直就是和人性作对,毕竟趋利是人的本性。既然如此,怎么避免?就是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在事件发生之前的监管。比如,要求基金经理在任职之前要递交社会关系;建立股票异动举报机制等等。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对重大交易要事前申报,基金公司必须随时公开交易情况,提高交易透明度。前一段事件证监会还出台了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的大型买卖必须提前申报,并且警告如果不公开信息,将按照《证券法》承担相关责任。
和讯: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对这类事件进行监管的时候已经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
乔新生:对。现在的问题是有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个人认为,证监会其实根本不必成天忙于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出这个那个条例,只要做好两件事就行:第一,建立公平交易平台。所谓公平交易平台,主要是只对各种投资者的信息公平、透明。第二,入市必须遵从公开原则进行嘻嘻纰漏。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和讯:但是信息公开不可能做到对所有的投资者都公开这个程度,最多做到重大信息披露,并且是向监管部门披露。报机制,发动所有投资者来监督非正常的交易行为。
监管执行力还需提高
和讯:您刚才谈到如何避免角度分析。接下来还有什么?
新生:其次我谈谈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一旦发生了,如何处理。刚才已经说到,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规操作的界定、处理意见已经比较完备和明确,如何处理自然就是有法必依。这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执行力度上。
和讯:我们注意到,监管部门从去年11月开始就再三对摩根提出警告,到4月媒体披露唐建被调查事件后都一直对公众保持缄默,昨天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说法。对此,您认为是否恰当?如何评价?
乔新生:这恰恰就反映了监管部门的执行能力和力度不够。就算在4月之前,证监会还没掌握老鼠仓的情况,但是之后媒体曝光,就说明他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展开调查。那么在这个时候,能不能就此也有个公告?在调查过程中能不能随时公告进展?这些事情操作起来难度并不大,但是却能很大程度避免更大的负面影响发生。
我想举杭萧钢构的事件为例,在这只股票发生异动的时候,证监会果断的介入,公开调查,阻止了股价的不正常上涨,把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我认为这是比较成功的监管案例。换句话说,不能光要求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透明,监管部门更应该做到监管透明。透明本身也是一种力量。
和讯:目前的监管条件和监管环境与7年前《基金黑幕》时代已经有很大不同,但是依然有很多难点,您有何对策和建议?
乔新生:这就是我想谈的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执法必严。《证券法》修改之后,证监会的权利大大扩充,有查封、扣押和冻结资产等等权利,并且被赋予了准司法权。但是遗憾的是不论是杭萧钢构还是这次暴露出的老鼠仓事件,监管部门都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力度。只是"杀鸡儆猴",不,"鸡"也没杀,最多是"打"鸡儆猴。
和讯:老鼠仓人人喊打,但是却进展不大,您认为究竟是"不能"还是"不为"?
冉志浩:因为"老鼠仓"利益实在太大,虽然人人喊打,却也是人人想搭便车;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老鼠仓"的举证困难,通行的监管规则比如申报亲属身份证等办法几乎起不了什么作用,除非内部发生利益分配不均咬出肇事鼠。但这样的方法一是滞后二是老鼠们的被处罚概率极低。
所以,对老鼠来说,虽然机会成本会很大,但是暴露的风险却并不是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愿意冒险。
乔新生: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从"人人喊打"这个形容首先就能够看出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甚至是一个很明显的现象。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人情常常比法律来得重要。就拿老鼠仓来说,每个投资者都厌恶,但是厌恶的前提是别人有消息自己却没有。一旦自己也有消息渠道,又会趋之若鹜。这其实也可以被认为是"人性"。这种市场环境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最本源的要求,就是依法办事。有法律依据在那里摆着,监管者只要严格执行了,没有什么不能避免的。所以我认为不是"不能"的问题,而是"不为",至少是"为"的不够。
热点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吧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
热点新闻
|
热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