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政府该做什么?

2004年03月22日07:57  


  在讨论到长三角地区区域一体化的问题时,江苏、上海、浙江的三地政府似乎成了问题的焦点。既然学者们一致认为,行政区划的分割阻碍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那么,在他们看来,三地政府应该在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做些什么呢?

  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长乐建议,三地政府应进一步强化现已形成的建立在长三角经济协定基础之上的16城市市场联系制度,建议将常设的两年召开一届会议改为一年召开一届,并使其与一年一度的沪、苏、浙经济发展制度相衔接,促使长三角区域计划发展模式,从过去省市之间地区之间的地域交流、协商等非制度性的安排向着组织、协议、地方立法等制度性安排转变。

  他表示,三地政府还要进一步强化各地政府协作办公室,特别是中心城市政府协作办公室的窗口作用与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对口资源区域合作成绩信息的采集与交流,制定与发布对内开放政策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徐长乐指出,在充分发挥各地政府积极性的同时,还应当不断发展和发挥中央拆除长三角的管理职能的作用,强化他们在涉及公共资源的相关领域,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管理和职能。比方说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就应该强化它在统辖长三角地区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合作职能。比方说,长三角机场建设的项目上马、合理的布局以及机场资源的利用等。在诸如苏州机场、无锡硕放机场以及苏南国际大机场建设等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华东民航局项目立项、项目论证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管理职能,以避免长三角机场项目的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和机场资源的浪费。

  他表示,类似这样的一些中央派驻长三角的机构还有很多,应当发挥它们的职能,从而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了。

  不过,南京大学党委书记洪银兴在究竟谁才是区域一体化的主体这个问题上有自己的认识。他认为,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主体是政府。当年有过上海经济区协调机构,协调政府间关系,但效果不明显。现在也有人提出建立类似的政府间协调机构的设想,其前提也是以政府作为一体化的主体。实际情况是,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一体化的主体应该是企业。

  洪银兴表示,建立长三角共同市场必须依靠企业的自主选择和作用,方便企业和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这意味着长三角一体化不是不要政府,而是要求政府调整职能,尊重企业的选择,放开企业在区域内不同地区的流动。因此共同市场建设首先是政府行为,而政府行为的核心是为企业推进区域一体化提供制度和政策环境。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左学金提醒道,在实现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政府应避免过多地干预市场、干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同时,也要避免过多强调选择优先发展产业的产业政策的现象出现。

  他建议政府应该更多地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产品和要素的无障碍流动;减少市场准入限制;促进采用共同的政府管理规范;减少造成资源价格扭曲的政府干预,包括税收优惠与土地低价竞争;积极推进区域内基础设施规范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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